证据学研究的层次划分(提纲)/秦德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03:57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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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研究的层次划分(提纲)

秦德良

大凡科学,都需要有证据或者论据支持或者证明其结论,因此主要借助于想象力的小说、诗歌、艺术作品就不是科学。但科学有研究过去事实、现在事实、未来可能事实的科学之分。从使用证据进行论证这个方法论角度来看,一切需要证据或者论据予以证明、说明或者认定事实的科学都是证据学,即借助已知的证据证明或者认定未知的过去事实、现在事实或者将来事实或者某种结论的科学。只不过物理、化学类的实证科学主要依靠现实的实验结果作为证据认定科学事实;历史考据学、考古学、人类学、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学等需要证据证明已经过去的事实;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需要证据证明现在的事实;未来学、预测学往往需要证据证明未来的事实;纯粹的哲学、伦理学等以理性概念演绎、推理、价值判断等作为论据来证明其基本的哲学、伦理学观点。总之,科学都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大证据学必须作出界定,否则就成为普适性的认定事实或者某种结论的哲学方法论了。

一、前提预设:证明过去事实

证据学是借助证据认定过去曾经发生或者没有发生的事实的科学。如此界定理由如下:

首先,取决于我们研究的目的,我们的研究是为一般证据学、证据法学、证据法哲学、证据法社会学服务,为该类学科奠定一客观事实基础与认定事实的方法论基础。而一般证据学、证据法学、证据法哲学、证据法社会学都是关于认定过去事实的科学。

其次,将来事实是否发生,即是否会成为事实本身具有盖然性并且我们现在无法确知将来事实在未来发展过程中的具有具体性,这种不确定性、非具体性状态与过去事实的确定性、具体性状态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将对过去事实、将来事实、甚至现在事实的认定混在一起研究,那关于认定事实的方法论内涵将缩小,对我们的直接指导意义不大。

前提预设后,我们可以将大证据学体系分为五个层次进行研究。

二、大证据学体系之一:一般证据学

主要研究过去事实。包括历史考据学、考古学、人类学、侦查痕迹学以及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学。它们有一共同特点,那就是通过寻找到的证据来证明未知的过去事实,即“重建过去”。因此,一般证据学具有历史考据学的特征。

一般证据学的方法就是通过证据(免证事实是例外)认定过去事实的方法,是一种历史考据学、考古学的方法。

一般证据学的目的是要确定“过去事实”这一范畴,以便后面层次的研究都奠基于其上,由此大证据学就有了科学的事实基础。

一般证据学的主要范畴包括“过去事实”、“证据”“发现、认定证据方法”“认定事实方法”。作为一个学科,其体系可以分为下述部分。

第一,过去事实论,主要表明这样的观点,即过去事实不是绝对客观的自在事实,而是进入人类认识视野、具有认识论意义的经验性的“自为事实”。

第二,证据论,包括证据定义、特征、种类。证据可以界定为“证明的根据”或者“从已知信息发现未知的过去事实的材料”;证据特征是信息性、工具性、关联性,即蕴涵了一定信息、用来证明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工具。种类大体包括物证,如原始人制作的工具;书证,如古代典籍对待证事实的记载,人证(含证人、当事人、鉴定人、勘验人、笔录人等),如历史事件的亲历者的叙述;音像、电子证据等。

第三,过去事实认定方法论,分为认定证据的方法以及认定过去事实的方法。对证据的认定主要是证据关联性、真实性的判断;对事实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证明性而对事实真假的判断,都采用自由心证的方法。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历史考据学、考古学、人类学等一般证据学,发现真实是其唯一目的,而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学对过去事实的认定,不仅仅是发现真实的认识活动,同时也是适用法律的司法或者准司法活动,因而后者在认定事实方面与前者不完全相同;另外,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学对证据有时间性的要求,此即所谓的诉讼时效制度对证据的约束,而前者没有这一约束。


三、大证据学体系之二: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是在一般证据学的基础上,具体研究行政法律法规、仲裁法律法规、公证法律法规、调解法律法规、政府、政党纪律规章制度以及诉讼法律法规等法律规制下的证据规则,是典型的规范注释论法学,因而其研究对象的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性、程序性。证据法学就是要对这些规范、规定作出不矛盾的、统一的、符合法律目的的解释,以便于司法、准司法活动中具体有效地操作。但证据法学要借助于证据法哲学的一般理念、概念进行解释,并包括对现行证据法的评价。证据规则主要是关于证据范围,证明行为的规则。证据法学可以分为:

第一,绪论,主要探讨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证据论,主要探讨证据的采纳标准(“三性”)、证据的法定形式及其学理分类。
第三,证明论。主要探讨证明对象、方法、环节(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的具体规则以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法学包括对现行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中的证据规则的解释性研究,理所当然包括了诉讼证据法的规则。但诉讼证据法学中证据的运用较行政执法、司法、仲裁、公证、调解等中证据的运用更具有当事人性、对抗性。为了突出这一特点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司法证明的四个环节部分突出对抗性,另一选择是单独设立独立的诉讼证据学。第一种选择的弊端是对抗性这一特征未能明显突出出来,且易使该部分内容容量偏大而导致与整体不协调。单独设立诉讼证据学虽然突出了当事人性、对抗性,但诉讼证据学与体系之一、体系之二内容有诸多重合之处,并且诉讼证据学与体系之二内容上似乎没有本质的区别,与体系之一、体系之二之间也没有实际意义的递进关系,更象是体系之二的一个分支的自然展开。

四、大证据学体系之三:证据法哲学

本部分内容即是现在一般教科书上所谓的“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或者称之为证据法的理念等。是在证据法之外、之上对证据法研究。证据法哲学是法哲学的一部分,而法哲学本身是哲学的一部分。法哲学研究的是“正当法”、“正义”,即其一,什么是正当法以及其二,我们如何认识及实现正当法(考夫曼)。证据法哲学就是要研究证据法规则应该如何设计、如何解释、实践中如何应用以便实现既能够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又能保障人权的正义问题。与注重规范注释的技术性的证据法学相比,证据法哲学注重证据法的应然的构造、解释与应用,显示的是证据法规则背后的自然法意义上的对证据法的批判精神。证据法中的正义问题主要从三个范畴进行讨论,即其一,认识论范畴,揭示了通过证据认识案件事实的真理性方面;其二,程序正义论范畴,证据法规则必须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进行设计,揭示了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性、正当性方面。其三,效率论范畴。证据法规则必须追求认定事实的效率。三范畴中,程序正义论居于核心范畴地位。

五、大证据学体系之四:证据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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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危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师生人身 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全市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和幼儿园)的既有房屋和设 施,包括教室、师生宿舍、食堂、厕所、浴池、实验楼、图书楼和体育设施及校园围墙和师 生经常活动的房屋、场所等制定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中小学危房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危房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危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做好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工 作秩序。
第五条  中小学危房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对现有中小学 校危房进行改造,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禁止师生在危房中住宿、就餐或从事其他活动。

                第二章 中小学校危房的鉴定
第六条  各县区应当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城建、房管等部门参加的中 小学危房鉴定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危房的鉴定工作。鉴定中小学危房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鉴定中小学危房应当统一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
第八条  危房鉴定的程序和办法是:由危房所在学校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部 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报县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经过实际调查, 鉴定评级,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工作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危房档案, 危房档案应包括危房状况、鉴定结论和实施危房改造的资料。

                第三章 消除危房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消除中小学校危房,应当严格按照危房鉴定所确定的危房等级,分 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必须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属于B、C级危房的应区别情况,采 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第十一条  建立中小学危房排查制度。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校舍进行安全大排查,做到县不漏乡、 乡不漏校,校不漏房,不留死角。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排查面应当不少于学校总数的30%, 乡镇人民政府的排查面应当达到100%。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的经费投入,在 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市财政、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专款,督促 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
  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组织群众开展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捐、集资活动,鼓励 群众参加义务劳动支持中小学校危房改造。
  鼓励社会各界干部职工为中小学危房改造活动捐款。
  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改造中小学危房应当坚持“坚固、实用、够用”的原则,不宜超 标准建房。严格按建设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改造中小学危房,应当妥善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能因改造 中小学危房使学生流失、学校停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第四章 消除危房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全面负责,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直接 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消除中小学校危房,要坚持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要充分 发挥乡镇、村在危房改造中的作用,层层建立责任制,逐级落实排危责任。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区中小学危房改造负有主要责任,要根据国 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县区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安排部署本县区危房改造工作,审定危房改造 的规划和方案,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指导检查、督促落实本县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危房的排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筹措危房改造经费,制 定危房改造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县区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综合协调危房排查、鉴定工作, 制定本县区危房改造规划,检查指导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妥善安排排危学校的教育教学工 作。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校校舍设施的安全监控,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 政部门,组织师生及时撤离危险场所。

               第五章 危房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发生重、特大危房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 责,发生中小学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危房事故造成师生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学校主要领导 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鉴定为危房仍继续 使用,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不及时或鉴定失误,导致出现危房 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影 响中小学危房改造,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国香港特区发生多起流感疫情,并有3名流感样病例患儿死亡,引起媒体及公众的高度关注。香港特区卫生部门已排除死亡病例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可能。实验室检测证明,近期香港报告的部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分别由乙型和甲型流感H1N1亚型所致。
  根据我国内地流感流行病学监测数据,2007-2008监测年度我国流感活动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但是局部地区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仍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控制流感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切实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全国流感监测工作,努力提高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筛查流感样病例,做好病例的登记、报告和病例采样等工作。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工作,并按时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抗原分析,以便及时了解病毒的变异情况。
  二、加强流感暴发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三、加强流感防治工作能力建设。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感监测与防治工作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做好相关检测试剂、耗材的储备工作,切实提高流感防治工作能力。
  四、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积极预防流感疫情发生和扩散,避免不必要的公众恐慌。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